首页 > 税务稽查

黑洞隐藏在平价、微利背后的案例分析  


 来源:北京地税  
   
    黑洞隐藏在平价、微利背后 ——某民营医院截留私分收入案

  一、案情来源和企业基本情况: 
  近年来为了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我国政府出台了包括减免税在内的多项鼓励政策,出现了多种投资主体共同竞争的医疗市场新格局。在各类优惠政策扶持下,以平价、微利为招牌的民营医院纷至沓来,我县XX医院就是这样一所民营医院。该单位系有限责任公司,原有股东16人,后增加为18人,注册资本为56.25万元,实行平均股,同股同权。2002年7月1日取得医疗执业许可,2002年10月1日正式开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税法之相关规定,2002年7月至2005年6月之间,营业税经申请、审批可享受减免照顾。该企业由多位高水平业务专家组成并参股,有较灵活的经营策略,享受国家税收政策的优惠,经营状况很好,在当地民营医院中,有较大的影响。但在营业期间因股东矛盾不断,多次变动公司执行董事和法人代表,并为此在法院对簿公堂,也消耗了许多人力和物力。从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申报表中反映,该企业利润微薄,个人收入亦很低,情况果真如此吗? 
  2006年3月1日,一封人民来信从上级转来,署名举报该院某股东在担任执行董事期间,勾结同伙截留收入,虚列支出,偷逃税款,金额有百万余元,并列举了部分虚假开票的情况和转移存款的个人账户。案情严重,县地税稽查局立即成立专案组。 
  二、稽查过程和方法 
  稽查人员首先通过省局征管信息查询系统,初步掌握了该公司近年来税务登记的设立、变更和相关纳税情况,并于次日奔赴该单位。得知国税部门已经先一天调取了该单位近年来的账册、凭证、报表。于是检查人员立即检查该单位的会计核算软件,发现该单位2004年以前的计算机数据因故障修理已不复存在,企业收款处日报记录也因企业人员的变动无法核对,工作该如何开展?稽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经研究,立即召开案情分析会。 
  专案组分析会上,大家认为:由于该单位是租借营业用地,企业所得税又归国税局管理,地税部门检查工作的重点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营业税的检查重点应该是该企业申报的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和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对个人所得税而言,因该企业这些年在税务部门组织的日常检查中,均未发现重大问题,检查重点应放在帐外资金去向、个人帐外所得的检查上。而对于国税部门检查侧重点肯定是查出企业的全部收入和税前不可以开支的支出,但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期间与营业税不同,两家的检查密切联系又各有侧重。 
  于是局领导根据大家分析讨论的意见,确定了检查的步骤和方法:1、请求市、县局领导协调,及时与国税稽查部门互通检查信息,并请求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就举报人反映的涉案人员帐户进行检查,以防财产转移和证据灭失。2、经过县局领导批准,及时调取国税部门刚检查完毕的纳税人的全部会计资料,并按时间顺序全面检查该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3、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重要作用,迅速下达责令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要求企业提供近年来的董事会和院长会办会的记录、法院的调解记录等相关资料。4、考虑到这些股东普遍文化程度较高而税法知识匮乏,首先找他们进行以《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为主的税法宣传,用政策攻心,向他们晓以利害,特别是利用市、县局领导亲自督查的强大压力,对现任董事会和院领导班子成员宣传税收违法犯罪的行为和处罚规定,使他们意识到偷税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5、根据人民来信反映的内容和账上发现的疑点,发出询问通知,逐个与公司全体在职股东、相关人员谈话,谈话采取分开方式,以防有关人员串供。 
  通过以上方法,检查人员详细检查了该单位的报表、账簿、凭证和相关资料,并按预先确定的思路先后与17位股东和相关人员分别谈话,同时经常、及时和国税、公安部门交换意见,经过拉网式的初战,一个个疑点终于浮现在稽查人员面前:收款处的负责人承认有过截留收入的事实,但推托金额和用途不清;了解企业分红情况时,一位股东不经意的说出,企业在成立的第二年曾经决定分红,后因企业正在成长期,资金紧张,没有兑现;企业帐面反映2003年底曾经有几位股东集资,可是用途、性质不明;2005年1月和2005年6月,董事会记录上有研究发奖金和每人补发十多万工资的记录,可账面、凭证却没有记载;国税部门核查的情况反馈,企业虚列支出多达300余万元,除部分属于补开发票的合理开支和用于支出无法入账的贿赂支出外,余下的部分到哪里了?公安部门也反馈来部分以个人名义存款的帐户…… 
  带着这些疑问,检查人员反复核对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确定和扩大检查成果,在铁的事实面前,前任董事长和相关人员也不得不承认了偷逃税款的事实: 
  (一)、该单位2003年5月份,通过该院执行董事授意,该院收款处负责人具体操作,截留收款处患者不要发票的营业款80万元,用于股东分红,在凭证上作为股东对公司的再投资;2003年5至12月期间,通过收款处负责人手截留收入款42.87万元存于个人账户,作为小金库资金;2003年12月份通过总账会计将收款处报来的收款单13.50万元作为部分股东的再投资;采取虚列支出的办法截留资金,共虚开国税、地税特种门临发票67份,非法购买外地发票6份,经过核实共截留资金343.20万元,作为小金库资金,除部分用于该单位开具、购买发票的税费和无法取得发票的支出之外作为小金库资金;2005年初,从中给上班股东每人10000元奖金,给某监事发奖金3000元;2005年5月份又在原董事长离开该医院之前,经股东会议决定,将余款234万元,以补发3年工资的名义在股东之间按贡献分配。医院对以上截留的收入计136.37万元,没有申报减免和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在支付以上个人收入和发放股东股金时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公司对入账凭证中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未按税法规定对财产租赁合同、记载资金的账簿、财产及责任保险合同等全额贴花。(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入账,导致他人少缴营业税款等8964.59元。 
  同时经检查,该单位还因对税收政策不理解,对2002年的收入81.48万元,未经审批也不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在营业税免税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取得收入236.12万元,也没有及时申报纳税。 
  三、定性及处理(罚)情况: 
  由于该案件所涉及到的营业税款主要是发生在纳税人应享受营业税政策减免税期间,纳税人主观上并无偷逃营业税的故意,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也无法准确认定构成偷税,经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只将少缴租赁合同等的印花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查补该单位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责成该单位协助向纳税人追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对应缴未缴的税款加征滞纳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少缴印花税、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造成他人少缴税款等行为,处以罚款。结论做出后,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国税、公安部门进行通报,同时收到国税部门反馈来的信息,查补企业所得税100多万元,罚款60多万元。截止2006年6月9日,所有款项130多万元已全部征缴入库。 
  四、案例分析与启示 
  1、纳税意识淡漠是造成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内在因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民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体制中的份额越来越大,这些企业的投资者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普遍缺乏税法知识,往往为了个人的私利,串通作案,以身试法。本案中,除后增股东外,企业原有16位股东,在举报人举报前,都直接参与或者对企业的偷税行为有所知情,甚或有些重大问题都是通过股东会集体研究,在企业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后,也没有纳税人主动按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公司的财会、保管等重要岗位的人员,也都害怕丢了饭碗,对公司经营者的偷税行为听之任之,假账越做越多。由此,要求我们稽查人员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各项检查技巧,综合应用各种检查方法,切不可就账看账;征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的纳税评估与管理,切不可放任自流。 
  2、部门协调配合是取得案件突破性进展的重要因素。本案所以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突破并及时做出处理(罚)决定,将税款、滞纳金、罚款征收入库,与各级税务机关的重视、检查人员的努力是分不开的。该案从一开始就引起省、市主管税务局的重视,层层交办,市地税局派市稽查局领导亲自督办,市、县稽查局领导亲自深入企业做税法宣传,稽查局经常召开案情分析会,国、地税、公安协同作战。同时,国、地税部门都以扶持经济发展、人性化办税为理念,区分企业的减免税期,对企业在免税期内少缴税款的行为不作偷税论处,同时考虑到企业近两年新增加了部分股东,所查偷税行为主要由已经离开该企业的前任领导所为,企业一次性补缴税款、罚款困难较大,本次国、地税对其处以较低限的罚款,这样争取了工作的主动,也给企业留有生存的空间,使企业现任领导认识到税收违法的后果和主动配合的好处,主动提供资料、召开股东大会动员股东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最后拍卖资产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 
  3、加强纳税辅导是避免企业偷漏税行为发生的有效途径。税务人员要加强税法学习和宣传,并做好为纳税人的服务。200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该文件对非营利性以及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部分,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该单位2002年7月1日经县卫生局等单位审批取得执业许可证,于2002年10月1日正式开始营业,主管税务分局和该单位均错误理解为享受减免税期限截止到2005年9月30日;造成该企业2002年底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税申报审批手续,免税期结束后企业又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申报、税务机关也没有按规定限改,造成少缴2005年度7-9月份的营业税及其附加。 
  4、精细化管理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重要手段。税务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等管理工作,该企业成立以来,会计部门的收入不是根据收款处的日报表、月报表来进行收入核算,而是仅凭月底收款处送来的缴款单作收入处理,存货的控制也没有严格履行入库、保管、领用的控制管理程序,企业使用会计核算软件也没有按规定报送税务机关,甚至企业微机中的数据遗失主管税务分局都不知情。企业为了截留利润从税务分局的服务厅中一个月开了几十万元的门临发票,税务分局也只管按规定开票收税而没有对企业开票的真实性和用途引起足够重视。 
  5、提高综合素质是新时期地税工作对稽查人员提出的严峻挑战。税务检查人员除了要学习税收法律知识,还要学习财务会计知识、电脑知识,在检查过程中,要加强责任心,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从本次检查中,可以看出,该企业因是有限公司,为了管理的需要,企业的会计核算软件在正常情况下应能反映出该企业每日的准确收入,但因我们的检查人员大都对企业的核算软件不很精通,在以前的检查中,习惯于直接检查企业的账簿、凭证而失去了机会;企业在凭证中,出现了多次用虚开的购料发票直接耗用,且数额巨大,也没有对其成本的真实性进行研究。 
  五、建议: 
  税政部门应加紧政策调研,向上级税务部门提出建议,如:1、本案中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营业税的减免税政策不详,医疗机构的医疗条件包含方面很广,既有硬件设备也有软件环境,这些医疗机构在改善自身医疗条件时,除了在硬件设备方面购买大量的先进医疗器械,同时在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方面也投入了大量的经费,包括高薪聘请医疗专家,这些支出是否都应被视作“直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文件中没有对“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范围做出明确的解释,更没有一个具体的划分标准,这就加大了税务部门正确执行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免税政策的难度,这也是造成税款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2、本案中,该医院作为扣缴义务人,已经使用了明显的偷税手段,但只因为没有扣缴纳税人的税款,所以不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在《征管法》修订中是否应予考虑? 
  六、行政处罚适用探讨: 
  该单位2003年截留营业收入的行为,按规定查补了营业税及附加,在行政处罚的适用问题上,审理中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截留的营业收入不是“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而是股东个人私分,那么即使当期申报了也不能享受税收政策优惠,此行为应认定为偷税行为,实际上也按规定查补了税款,所以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加以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税务部门都难以界定,企业理应不存在偷逃营业税及附加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税款流失的后果,所以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加以处罚。 



 
 


阅读次数:368

税收法规

更多 >>

税务实务

更多 >>

财税新闻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