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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上只有一辆车,每月开出货运发票千万元的案例分析 

  来源: 中国税务报  

   “陆某税案的判决书下来了”。日前记者在北京市通州区地税局采访时了解到,该局4年前查办的一宗税案,前不久终于有了结果。税案的主角,北京市陆裕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因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个陆某究竟是犯下了什么样的罪行,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翻开通州区地税局那厚厚的卷宗,一起利用货物运输发票进行犯罪的案件,跃然展现在人们面前。 

  收入3000万元,纳税仅4000多元 

  2004年7月28日,北京陆裕通运输有限公司派人前来通州区地税局纳税服务所购领发票。在审验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时,纳税服务所的工作人员注意到,陆裕通运输有限公司在2004年6月3日至2004年7月28日开具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总金额达到了32651806.74元,而企业缴纳的流转税仅为4705.52元。企业异常的经营与纳税情况,引起了纳税服务所工作人员的警觉,并很快将上述情况向相关领导作了汇报。 

  对陆裕通运输有限公司的检查任务很快就布置了下去。初期的案头调查显示,陆裕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18日注册成立,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属交通运输业,该企业法定代表人陆某。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企业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包装托运。 

  通过申报纳税管理查询系统,检查人员进一步发现,从2004年2月25日至2004年7月28日,该企业共领购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81本,共计4050份。在该企业已使用的4006份发票中,开具有效票据为3852份,剩余的154份发票系该企业开具发票中所产生的退票及废票。此间,该企业申报应税收入752595.43元,按交通运输业3%缴纳营业税22577.86元、按营业税5%缴纳城建税1128.89元、按营业税3%缴纳教育费附加677.34元,车船使用税72元,合计24456.09元。 

  企业账上只有一辆运输车,公安定性涉嫌虚开发票罪 

  2004年8月13日,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陆某多次联系未果的情况下,检查人员来到了位于丰台区潘家庙258号的北汉龙货场1116号的该企业经营地进行实地调查。在北汉龙货场,检查人员了解到,陆裕通运输有限公司已于四五天前搬走,且去向不明。 

  在随后的调查中,检查人员了解到,陆裕通运输有限公司曾委托安德永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为其代理记账。检查人员随即到安德永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调取了陆裕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全部账务资料。账务资料显示,2004年3月至2004年7月期间,该企业共计开具全国联运行业统一专用发票3852份,开具代垫费用金额共计168581739.06元,开具服务费用金额共计751202.83元。 

  在对陆裕通运输有限公司账务资料查阅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对该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有了间接的了解。该企业仅在2004年4月30日在账上用发票复印件列支有一辆载重量为1.8吨的厢式运输车。这说明该企业没有运输大宗货物的能力。 

  企业的银行存款账及现金日记账显示,企业没有大笔的资金流量,也没有大笔的联运业务。同时,该企业的记账凭证中也没有联运代垫费用相对应的支付凭证及运费等抵扣费用的票据。这不符合联运企业经营业务的一般规律。 

  企业开具联运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有373张,其中开具金额在46万元以上的42张发票中涉及26户企业,其中发票内容有的是土方、清运费、砂石料等品名,以上品名项目按常规不在联运范围之内。 

  更进一步的检查显示,陆裕通运输有限公司在2004年3月至2004年7月期间,开具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金额高达169332941.89元,在其账目及记账凭证中未发现相关的抵扣费用,其银行存款及现金账目上没有发现大笔的资金流量,同时该企业在上述期间仅缴纳各项税金24456.09元。 

  陆裕通运输有限公司是税务机关核定的自开票纳税人,检查组认为依据营业税有关规定,联运行业应当收取全部价款扣除代付费用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但该单位无法提供与每张发票发生相关的代付费用的原始凭证,所以应按开票总金额的3%缴纳营业税,并按营业税的5%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缴纳教育费附加。 

  2004年11月15日,检查组检查结束,并提出了相关处理意见:陆裕通运输有限公司是税务机关核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其在2004年3月至2004年7月期间,少申报的各项税款占应纳税款的99.56%。此种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在追缴各项税款并处以相应罚款的同时,检查组建议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很快正式立案,并很快就找到了陆某。在掌握了充分证据后,2005年4月25日,公安机关对陆某实施了抓捕。同年6月3日,陆某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给陆某案的定性与税务机关颇有不同,他们根据掌握的证据,将陆某案定性为“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发票金额逾亿,被告人承认虚开但不认罪 

  翻看刑事判决书记者看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陆某作出了如下指控:被告人陆某于2003年9月设立北京市陆裕通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运输业,并在2004年2月取得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此后,陆某于2004年3月至7月期间,在原北京市陆裕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河北南风汽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没有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2610份,虚开发票数额达13100余万元,骗取国家税款200余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10余万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移送了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等数百家单位以及数百名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陆某的供述、全国各地相关国税局的税务稽查报告及发票稽核检查情况明细表、协查函、复函、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案件及抓获经过、收缴证物清单等证据,以证实陆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陆某在法庭上听罢检察机关的指控后表示,承认自己有虚开行为,但不认同这就是犯罪。 

  陆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系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北京陆裕通运输有限公司真实存在,2004年3月至7月间,该公司持续正常经营,有自营车辆,临时雇佣大量运输车辆,经营大量的真实货物运输业务,被告人系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中真正开票的实施者不是被告人,是公司的职员,大量的开票行为被告人不知情,该行业存在大量的个体运输户,无法自行开具税务发票,借用其他运输企业发票提供给客户的现象具有普遍性,导致被告人对“代开发票”行为有不正确的认识,故其主观恶意性小;被告公司经营地点在大型货运中转站,运输业务异常繁忙,存在大量的周转、零担、拼货、短途、分运等业务,在此情况下被告公司虽然是实际的货物承运人,却不是客户的合同承运人。在此种情况下被告公司为客户开具的发票不能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证据显示案发后,经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的全国协查,多家相关企业单位补缴了抵扣的税款,故实际损失较小,请求对陆某从轻处罚。 

  依据庭审资料,陆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中所述的情况,与陆某在预审期间的供述颇有出入。 

  陆某当时供述,从2004年3月至7月,北京陆裕通运输有限公司只有2辆类似130的小型货车在北京市内跑运输,为他人代开发票,并收取相当于票面金额1%~1.5%的“手续费”,但具体收取多少记不清了。陆某让公司的临时工帮忙代开发票。每月开出的货运专用发票金额都在千万元以上,具体数目说不好。当时汉龙北站是个大型货物托运站,很多个体司机没有开票资质,陆某就去个体运输户的集中地,对他们说可以开票。随后一些个体运输户就找上门来要求开货运专用发票,陆按1%收取“手续费”,并让雇用的临时工使用税控机开具机打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每次都是客户先和陆联系,陆再告诉雇员具体为客户开具多少金额,每次都是必须经陆同意才开票的。收取的手续费没有账目。公司自成立起就没有财务人员、也不记任何财务账。只有每月到税务局缴税前,陆才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请人做账。 

  2004年7月陆到税务局报税时,听说国家要整顿发票管理秩序,就准备不再干了,而此前挣的钱已被其花光。而陆共从税务机关领出81本发票,也基本上用完了,其中极少数是自己公司的业务,绝大部分发票则没有实际业务。陆自认为,他这样做“既是帮了别人忙,自己还能挣到钱”。 

  辩护与证言相矛盾,法院认定被告人犯罪 

  针对陆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方面指出,陆某自成立北京市陆裕通运输有限公司并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后,在数月内从税务机关大量购领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为其他运输单位及个体运输户代开发票,这些发票所涉及的运输业务均与其公司没有任何关系。陆某所称有大量运输业务的辩解与其公司的实际运输能力明显不符,又无其他证据支持,也与其在预审阶段的多次供述及大量受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及证人证言相矛盾。 

  法院方面指出,我国刑法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或者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法院方面认定该辩解及辩护意见,均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针对陆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真正开票人是公司的职员,大量的开票行为是在陆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方面指出,陆裕通运输有限公司人员只有临时工数人,且根据证人证言及陆某本人的供述、所开发票均需经陆某本人同意方可开出,并按照票面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故法院认定,陆某应当对其公司所开具的发票承担责任。 

  法院方面经审理查明,陆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自其公司成立后即大量对外虚开运输发票,成为该公司获利的主要手段;虚开数额达上亿元,严重扰乱了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及发票管理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也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据此,法院认为,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陆某主观恶意较小,代开运输发票提供给客户的现象在该行业具有普遍性;案发后多家相关企业单位补缴了抵扣的税款,故实际损失较小,请求对陆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成立。 

  最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词,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无视国家法律和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发票管理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实际运输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大量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且虚开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陆某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的思考 

  陆某税案虽然是一起发生在4年前的案子,但是4年来虚开货物运输发票的案件仍时有发生。 

  2007年5月,山东省即墨市人刘某因伙同他人非法虚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近200张,开票金额1435万余元,被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2007年年底,江苏省扬州市某货运配载部负责人钱某因在无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104份假运输发票,总金额159238.94元而被捕。 

  有关方面的调研报告显示,随着金税二期工程逐步建设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已经比较完善,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已成为少数不法分子侵吞公款、少缴税款、牟取暴利最常见的手法。 

  虚开货物运输发票案件为何屡禁不止?有专业人士指出,这是由于运输发票先天具有取得易、获利大、风险低、核查难等特点造成的。 

  货物运输发票的印制、发售、使用由地税部门监管,而运费的抵扣却由国税部门管理。对同一种发票由两个相对独立的部门实施监管,必然存在管理上的链条断裂。此外,货物运输发票征税率与抵扣率客观上存在的差异,也为虚开货物运输发票行为提供了利益空间。 

  据了解,承运部门取得的运输收入适用的营业税率等合计为6.6%,甚至有些地方为争夺税源只征收主税即营业税,其余各项税费皆不征收或是少量定额征收,而托运企业取得运输发票后到国税部门申报抵扣增值税时的抵扣率为7%。征税率与抵扣率的差异,令虚开货物运输发票的不法分子产生了获利冲动。 

  此外,由于货物运输发票的双重功能,不仅可作为抵扣进项的凭证,还可作为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同时由于货物运输发票取得相对于其他发票要容易得多,使部分业户对各种“不便”开支、超标准开支项目以及未取得合法凭证的“白条”成本、费用项目,通过开具运费发票使其“合法化”,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偷逃所得税的目的。 

  亡羊补牢,未为迟也。从2007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了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货物运输发票统一纳入税控系统管理,货物运输发票存根联通过税控系统采集,抵扣联数据通过扫描认证方式采集。同时,不带税控码的货物运输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这从根本上解决了手工录入差错率大的问题,铲除了虚假货物运输发票的生存土壤,堵住了利用虚假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的现象。 

  不过也有征管一线的税务人员指出,货物运输发票纳入税控管理后,货物运输发票依然对个体车辆敞开代开渠道,这仍然不能杜绝一些企业虚构运输业务,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少缴税款的行为。由此看来,在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方面,我们的政策制定机关和执法部门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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