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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信息不公开将取消税收优惠


来源:天津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韩雯)近年来,社会团体承接大量政府购买服务,凭借专业的优势,为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也有一些社会团体为了一己私利,打着慈善、公益的旗号,谋取不当利益。昨日从市社团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行为,民政部日前公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若有好的建议可以发至电子邮箱zcfgs@mca.gov.cn。

  据介绍,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于1998年颁布施行,为适应社会团体发展现状,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制保障,民政部启动条例修订工作。目前,《征求意见稿》降低了社会团体准入门槛,支持鼓励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发展。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要,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也可以直接登记。

  近年来一些有关社会组织的信任危机事件的发生,与信息公开制度缺失有着密切关联。为此,《征求意见稿》提出,社会团体应当向社会公开章程、负责人、组织机构信息,以及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和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同时,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对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将其列入异常名录,并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督促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社会团体连续2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被列入异常名录的,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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