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近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IFRS 2)《以股权为基础的支付》的最新修订。该修订涉及两大方面。首先,它阐明了可行权条件仅仅是服务期限条件和业绩条件,以股权为基础的支付的其它特征不属于可行权条件。其次,IASB还指出,无论是企业或其它方面实施的取消期权都应进行相同的会计处理。
本次修订所涉及的问题是在2006年2月IFRS 2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可行权条件和期权取消》中首次提出的。作为对征求意见过程中所收意见的反馈,IASB决定,在IFRS 2的应用指南中就什么条件属于可行权条件、非可行权条件的会计处理增加指南。
该修订将对200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生效,同时也允许提前应用。
此外,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于近日发布了一份解释的征求意见稿--IFRIC D24《客户捐赠》,该意见征求截止日期到2008年4月25日。
客户捐赠是作为接入服务供应商的企业收到用于向一个或多个客户供应持续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渠道的资产。在某些情况下,接入服务供应商收到的是现金,该现金必须用于获取或建造提供渠道的资产。
IFRIC D24解决了实务存在分歧的多方面问题,它特别阐明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客户捐赠是否应作为资产加以确认,如果是这样的话,它在最初取得时是按成本还是按公允价值确认。
2、用受赠资产提供持续服务的协议中是否包含租赁。
3、如何核算因为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客户捐赠而产生的贷方。
4、如何核算现金捐赠。
如果被采用,IFRIC D24将对实务予以标准化,并明确接受客户捐赠的会计处理。所有的接入服务供应商将被要求在自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渠道供应开始的整个接入服务供应期间确认受赠资产和收入。那些以前没有确认捐赠资产的接入服务供应商现在需要确认增加的财产、厂房和设备,以及收入。那些以前在收到捐赠资产的期间立即确认了收入的接入服务供应商现在可能会被要求在一段期间内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