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在2007年2月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自2007年3月1日起实行。
为了帮助广大注册税务师正确理解、深入掌握两个《准则》,中税协在其框架下,制定了“汇算清缴业务准则指南”和“财产损失业务准则指南”,经向总局所得税司、注税管理中心等多方面征求意见后,已于2007年12月下旬发至各省地方税协并转发税务师事务所落实,作为开展鉴证业务指导文件。
一、起草鉴证准则指南的原则
在起草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创建独立的鉴证体系。《准则》总体上已经具备了独立鉴证体系的基本框架,“指南”在《准则》的基础上,从理论、程序和实务等方面做出进一步引申,对工作底稿和鉴证报告编写说明是一全新的体系。
其特点是改变过去会计年度审计加纳税调整的模式。在旧模式下,依靠一套会计报表年审工作底稿出具两个鉴证报告,造成涉税鉴证有关证据严重不足,也不利于税务师事务所控制风险和鉴证报告质量。
(二)注重实务操作。“指南”在系统阐述《准则》理论基础、规范依据以及对执业的影响等内容的同时,重点阐述准则的核心程序和方法,增加了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三)力求与《准则》的内容全面对应。针对两个准则所规定的具体事项起草了相应的指南。
(四)细化与补充并重。根据两个《准则》“一、总则”(一)和(二)中规定的内容,在做细化解释的同时,增加了鉴证目的、目标、范围等内容;根据两个《准则》“一、总则”(三)(四)(五)(六)(七)(八)中规定的内容,在做细化解释的同时,增加了具体鉴证方法和程序等内容;根据两个《准则》有关鉴证实务的要求,对鉴证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框架性补充和全面细化。
二、鉴证业务准则指南的结构
制定“鉴证业务准则指南”的基础结构是:《准则》原文加解说和补充,总体上属于解读式的指南。主要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一)总则;
(二)鉴证方法和程序;
(三)鉴证实务;
(四)工作底稿和鉴证报告。
三、起草指南的方法程序
在起草过程中,充分贯彻科学民主决策的精神,在“指南”立项、讨论稿、征求意见稿等各个环节,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集思广益。通过内部研讨、定向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以及专家委员会审议等方式,有效保证“指南”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由于目前涉税鉴证业务的基本准则还没有发布,在执业原则方面写进了应属于基本准则规定的一些内容,这些内容在今后修订《准则》时,应当一并作出调整。本次下发的鉴证准则业务指南,对一些需要解决问题,起草时做了同步解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从2008年起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后,税务总局将据以对今年发布的两项鉴证业务准则进行修订。届时,中税协亦将据新修订的两个《准则》修订“指南”,以保证注税行业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承办这两项涉税鉴证业务。
两个“指南”电子版文件可登陆中税协网站www.cctaa.cn 中税协文件栏目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