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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11家事务所未按时业务报备受罚

来源:安徽注协  
     
   9月2日,安徽省财政厅决定给予安徽安建等11家未按时进行业务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警告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进行业务报备。2007年,安徽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我省启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功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449号),并于2007年5月24日、28日、6月12日发出3次通知,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报备及报备时限提出要求。2007年6月27日,省财政厅对仍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公告,明确提出要求:请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在7月6日前将相关信息以纸质材料报送省财政厅,否则省财政厅将按照财政部第24号令中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在多次催报的情况下安徽安建会计师事务所、安徽通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安徽万事达会计师事务所、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阜阳正誉会计师事务所、颍上慎诚会计师事务所、凤台大公会计师事务所、全椒永正会计师事务所、安庆金惟信会计师事务所、安徽正鼎会计师事务所、安徽金中信会计师事务所等11家仍未按规定于2007年7月6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业务报备的纸质材料。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安徽省财政厅于2007年9月2日作出决定:给予安徽安建等11家会计师事务所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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